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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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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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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函〔2018〕1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1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美國商標註冊

為規范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落實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新要求,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顧問組。市政府法律顧問組以市法制辦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外聘法學專傢和律師參加。
市法制辦主任為市政府法律顧問組組長(首席法律顧問)。
市法制辦應當確定符合條件的本機構工作人員,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組成員。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機構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組成員。
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以下簡稱外聘法律顧問)由市法制辦在本市知名法學專傢和律師中推薦,經征求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意見並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政府聘任。
二、市法制辦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業務管理,並對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三、市法制辦以集體名義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作用。
市法制辦和市政府其他機構工作人員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按照市法制辦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外聘法律顧問根據本規則和聘任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四、市法制辦和市政府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經驗,擔任副處級及以上職務,一般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
五、外聘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未受過刑事處罰、紀律處分、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三)法學專傢應當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執業律師應當具有8年以上執業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在法律領域有特殊專業特長的,可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四)善於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有較強的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熟悉本市實際情況,熱心服務於社會公共事務,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六、聘請法學專傢、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由市法制辦代表市政府與法學專傢個人、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合同。
市政府其他機構工作人員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由市法制辦與其簽訂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七、外聘法律顧問每屆聘期5年,期滿可以續聘。
八、外聘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改革、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行為、重大資產處置和重大民生事項等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地方立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審查、合同起草和審查提供咨詢論證;
(三)參與處理重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和仲裁等法律事務;
(四)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五)參與市政府有關合作項目的談判,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參與有關法治建設方面的授課以及重大課題調研,對本市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七)受市政府委托,承擔法律咨詢、法制宣傳和評估論證等工作;
(八)辦理市政府或市法制辦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九、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與承擔工作相關的會議等活動;
(二)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法律意見,提出工作建議;
(三)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四)受委托參與對特定事項的調查、取證;
(五)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六)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十、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從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知悉的國傢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從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或對其他單位、個人施加影響;
(四)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開展相關業務,包括不得印制帶“市政府法律顧問”字樣的個人名片,所在單位不得將“市政府法律顧問”作為對外經營性宣傳的內容等;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十一、市法制辦根據外聘法律顧問各自的專業特長委托相應的法律事務。
外聘法律顧問與委托的法律事務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並由市政府法律顧問組組長作出決定。
十二、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承辦的法律事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客觀、公正,並由本人署名。
市法制辦應當及時整理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十三、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外聘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采納情況。
外聘法律顧問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或取證時,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靜電機安裝
十四、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就重大涉法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或研究報告,經市法制辦審定後,專報市政府。
外聘法律顧問需要公開使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的,應當事先征得市法制辦同意,必要時由市法制辦報請市政府同意。
十五、外聘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規則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行業主管部門、協會的行政處罰、行業處分,或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
(五)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十六、外聘法律顧問每屆任期內,如遇缺額較多,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增補。
十七、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市法制辦年度部門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按規定使用。
市法制辦應當按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向外聘法律顧問支付工作報酬,並為外聘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報酬支付辦法由市法制辦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
十八、市法制辦應當通過座談、調研等多種形式,聽取外聘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和建議。座談會可以確定不同主題,並邀請有關部門或單位參與。
十九、市法制辦負責定期對外聘法律顧問工作業績、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二十、市法制辦要建立全市政府法律顧問數據庫,健全法律專業人才共享機制,加強全市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本規則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杭政辦函〔2014〕138號)同時廢止。各地各部門可參照本規則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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