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車方便退款商標註冊費用難 共享單車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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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傢共享單車公司倒閉,大批用戶押金退款難的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註。隨著我國共享經濟飛速發展,我們在享受共享單車帶來的便捷的同時,對其引起的相關問題也不能忽視。根據目前媒體公開消息,已有悟空單車、町町單車、酷騎單車、小鳴單車、小藍單車等多傢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停止經營,粗略統計未退還所收押金、預付費用逾10億元,涉及用戶數百萬人。按2017年8月的相關報告顯示,僅共享單車領域的存量押金規模就近100億元。使用容易退款難已經成為如今大眾對共享單車的共識,因為監管成本高、監管措施尚不到位等原因,消費者對維權幾乎束手無策豪美科技|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推薦|行車紀錄器多鏡頭|行車紀錄器多鏡頭推薦

為解決大批倒閉共享單車企業押金退還難的問題,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前不久對小鳴單車拖欠消費者押金、資金賬戶管理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這也是全國首起共享單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此公益訴訟表示支持。中消協稱,針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挪用押金問題,建議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的立法規制,這是從制度層面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治本之策。但除此之外我們是否還有其他方式更能有效對共享單車押金等進行監管,消費者又怎樣才能更有效維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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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不退

消費者如何維權

1.消費者遭遇共享單車押金不退還的情況,可向所在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當前的實際情況,由於部分共享單車企業資不抵債,且大批押金已投入企業運營,通過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解決,押金實際追回的可能性不大。共享單車企業將單車交付消費者使用並收取一定使用費用,其二者間實際為租賃合同關系,根據共享單車使用條款的約定,在消費者租賃終止後,通過申請可以要求退還押金,在企業不予退還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共享單車企業應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由於單筆共享單車押金金額較小,且消費者若進行訴訟需在企業所在地起訴等原因,極大地增加瞭共享單車押金通過法律途徑追回的難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享單車侵犯瞭眾多消費者權益,可由消費者協會參考廣東省消協的做法依法對共享單車企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我國共享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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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發佈瞭《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第四部分第十二條,對共享單車押金問題提出瞭四項解決措施:

第一,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第二,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第三,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第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並與其簽訂協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並、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除此之外,上海市、深圳市、杭州市、武漢市等也相繼出臺瞭共享單車管理辦法。

警惕共享單車潛在風險

共享經濟發源自海外,依托於我國迅猛發展的互聯網科學技術在我國開花結果。但其也是把雙刃劍,科技創新帶動經濟、方便公眾生活的同時,背後潛藏著很多風險。

警惕共享單車肆意侵占公共資源。在本土發展得如火如荼的共享單車,打入海外市場卻頻繁受阻,除其他國傢自行車使用率有限、有效市場小等客觀因素外,外國城市管理者對公共資源占用的嚴格限制也是主要因素之一。在我國,共享單車最明顯的優勢是隨走隨停,導致用戶將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占道違反交通規則的事情屢有發生。但在國外,交通管理者和當地居民卻決不允許類似事件發生,許多國外城市至今仍不批準中國共享單車進入的最重要原因,就是擔心對公眾資源的侵占。即使部分國外城市允許共享單車進入,對單車的停放、管理、運營、維護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規就有嚴厲的懲罰。ofo與摩拜在進入新加坡後,均遭到過新加坡道路運輸管理局扣押;小藍單車進入美國舊金山後,當地議員指控其擾亂城市秩序,侵占公共面積,不允許小藍車使用公共單車停放架,隻能停在租用的私人停車場地。

國外對共享單車占用公共資源的嚴格限制,固然阻礙瞭部分城市共享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維護瞭城市生態環境平衡,從更長遠的角度保護公民的生存、生活權益。共享單車使用的是社會公共資源,在公司獲得利益、用戶得到便利的同時,卻將部分運營成本轉嫁給全社會,我們必須警惕這種風險,有效規制共享單車的停放及管理,防止其肆意侵占公共資源的同時,更應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避免犧牲全社會利益,切實滿足公民出行需要。

警惕共享單車淪為P2P吸金工具。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倒閉,其形式也各有不同。以尚未完全將用戶押金退還,但企業註冊地址已人去樓空,疑似全國首傢跑路的共享單車企業町町單車為例,其創始人和原法定代表人名下公司眾多,涉足領域覆蓋面甚廣,但經營不善也居多,其背後的傢族企業公開涉訴案件幾十起,部分案件經法院審查後認為該企業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企業本身也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像町町單車這種情況在國內共享單車企業中並不少見,不少投資者並非出於公共利益和創新創業的目的發展共享單車,共享單車蓬勃發展的背後潛藏著以共享單車為名,實則以P2P形式吸納公眾資金並伺機攜款逃跑的巨大風險。

政府及相關監管單位必須警惕此類新型風險,做好共享單車及其他共享經濟行業準入審查,嚴格核準機制,確定企業具有可行性的盈利方式再允許其經營,保證互聯網經濟的良性台灣電動床工廠發展。

共享單車押金需有效監管

目前我國對於共享單車的監管並沒有做到從法律層面制定行之有效的規定,對於飛速發展的新興行業尚未跟進做到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但現階段,多傢共享單車公司押金難退已成既定事實,我們對於共享單車運行模式及其押金的管理應引起反思,並努力探尋有效解決方式。

因為共享單車有押金前置、一人一金等特點,造成押金收取容易退還難的資金監管風險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需要多管齊下,從制度到實際操作明確規范。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從立法層面對互聯網共享經濟進行規制。出臺專項法律法規,規定互聯網業務中涉及的預付費用、支付結算等均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監管,嚴格區分押金、預付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將押金、預付資金等存入監管機構的指定賬戶,不允許企業擅自使用,保障消費者可以隨時申請並獲得退款。同時,可在《破產法》中明確消費者押金不屬於企業的破產財產,在企業申請破產後,對於消費者的押金或其他預付費用應先予退還,避免因企業經營不善引起的消費者資金損失。

第二,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對互聯網企業進行監管,定時抽查監管賬戶中的資金用途及去向,對於互聯網企業的賬目進行定時檢查,防止其擅用消費者預付資金。鼓勵共享單車免押金,開設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實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對於經營不良的企業,有關部門應重點關註並將其納入監管名錄,一旦發現其有破產可能,應先就其賬戶中的資產進行凍結,第一時間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同時還應暢通投訴渠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曝光,提高公眾警惕性,營造良好的共享單車發展環境。

第三,企業應采取免押金形式,可以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合作。此外還應完善押金退還制度,減少押金退還流程和退還時間,降低押金退還難度,讓消費者的押金放心付放心退。

第四,作為消費者,在享受共享單車便捷的同時,應註意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同時使用並支付押金的單車數量,用後或長期不使用時及時申請退還押金,遇到押金退還困難的情況,立刻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有關部門反映,避免長時間被拖欠押金,積極通過合法渠道維權。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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